我院修改教学成果奖励规定调整奖金数额
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08-04-20 00:00:00
3月11日,为了调动我院教师从事教学改革、申报教学成果的积极性,我院对《关于申报各类各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学成果的奖励规定(试行)》(闽警院[2007]61号,原闽公高专[2006]166号)第四条第一款“凡被评为校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奖励科研分20分,给予1000元的奖励”做了修改,规定凡申报本校院级教学成果奖并被评上的,学校按如下标准给成果项目组奖励科研分和奖金:(1)院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科研分20分和3000元;(2)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科研分15分和2500元;(3)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奖励科研分10分和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