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00
各部门党组织: 日前,公安部党委印发了《省级公安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公委通字〔2014〕23号),省公安厅党委印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考核迎检工作分解》(闽公综〔2014〕578号)的通知,其中党委主体责任70分,纪委监督责任20分,满意度测评10分。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内容,涉及到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各尽其职,共同完成。为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有的放矢抓好落实,现制定印发学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工作分解及迎检考核办法》,请按照各自职能,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政治大局的高度把反腐倡廉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管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过硬。 二、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对照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任务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排序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学院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三、及时总结,做好迎检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分解的内容经常对照检查,主动采取措施,确保各自承担的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每年12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按照要求书面报送院纪委,以迎接上级部门检查考核。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于因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力或考评依据材料准备不充分,导致被上级部门扣分的,将视情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本年度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中共福建警察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5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工作分解 及迎检考核办法(共70分)
一、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10分) (一)未成立并及时调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扣0.5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未召开学院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的,扣1.5分;党委书记未参加的扣0.5分;未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扣0.5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三)未制定年度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的,扣0.5分;未进行责任分解的,扣0.5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四)学院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包括研究案件)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5分。 责任单位: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 (五)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未对分管和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部署的,每人扣0.5分;未进行检查指导的,每人扣0.5分。此项扣分以2.5分为限。 责任单位:各部门 (六)聚焦主业,实行“三转”,学院纪委书记不得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未落实的,扣1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办公室 (七)部门领导未落实“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造成队伍出现违纪行为的,扣1.5分。 责任单位:各部门 二、选好用好干部(10分) (一)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初始提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研究确定拟考察人选、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公示情况等)进行如实记录,为开展倒查、追究责任提供依据。未落实的,扣1.5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 (二)组织人事部门将考察人选提交党委讨论前,纪委书记参与人事酝酿研究,未征求本级纪委意见的,扣1.5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 (三)选拔任用工作未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扣1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 (四)未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的,扣2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致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的,扣2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 (六)提拔任用的干部一年内因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的,扣2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 三、纪律作风建设(10分) (一)未落实上级机关关于纪律作风建设工作部署的,扣1分;对群众反映强烈、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未开展针对性集中整治的,扣1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发生民警因私、因公出境不归、叛逃、被策反案(事)件的,扣2分。 责任单位:各部门 (三)发生严重失泄密案件、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公安形象问题的,扣2分。 责任单位:各部门 (四)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安部“五条禁令”,省公安厅“九个严禁”问题的,每起扣0.5分(主动发现查处的不扣分)。此项扣分以2分为限。 责任单位:各部门 (五)发生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损害学生、群众利益行为,被上级纪委通报或媒体曝光的,每起扣0.5分。此项扣分以2分为限。 责任单位:各部门 四、教育防范和监督制约(12分) (一)学院未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公安民警培训内容的,扣0.5分。 责任单位:培训处、组织部 (二)学院党委书记未给全院民警上集体廉政党课的,扣0.5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三)学院党委书记未对新提拔晋升领导干部作集体廉政谈话的,扣0.5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 (四)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未对分管的新提任部门领导开展约谈的,扣0.5分。此项扣分以1分为限。 责任单位:各部门 (五)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年度未对分管和联系部门班子成员作廉政谈话的,扣0.5分。此项扣分以1分为限。 责任单位:各部门 (六)未设立警示教育长廊的,扣1分;未组织播放警示教育片的,扣0.5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七)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扣1分;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扣1.5分。此项扣分以3分为限。 责任单位:办公室 (八)未部署和制定学院廉政风险排查防范管控方案的,扣1分。涉及人、财、物部门未制定基建修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招生、招聘、财物管理等风险防范措施的扣1分。此项扣分以3分为限。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后保处、实验室、图书馆、学工处、组织部、财务处、国资处 (九)发生乱收费或私设小金库的扣1分。 责任单位:各部门 五、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10分) (一)学院党委书记未亲自过问纪委正在调查的重要案件的,扣2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反映学院党委或党委成员掩盖问题、压案不查、干扰阻碍案件查办,查实的,扣2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未落实的,每一起扣1分。此项扣分以2分为限。 责任单位:各部门 (四)学院教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每起扣1分。此项扣分以2分为限。 责任单位:组织部 (五)对教职工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应当追究领导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每起扣1分。此项扣分以2分为限。 责任单位:各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处 六、带头廉洁从政(12分) (一)未按规定召开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扣1分;未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会并报送情况的,扣1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办公室 (二)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未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被抽查核实的,扣1分,此项扣分以2分为限。 责任单位:组织部 (三)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上级机关提醒谈话的,扣1分;被诫勉谈话的,扣1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四)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扣3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五)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被问责,其中被责令公开道歉的,扣0.5分;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的,扣0.5分;被责令辞职、免职的,扣1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六)学院党委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务影响力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扣1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6分) (一)学院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实际情况未按职数、编制配备的,扣1.5分。 责任单位:组织部 (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未逐步退出参与的各种协调议事机构的,扣1.5分。 责任单位: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 (三)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被长期(半年以上)抽调从事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工作的,扣1.5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四)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未专人负责的,扣1.5分。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