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部门: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00
为了转变学院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学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效能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将在学院开展效能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效能建设是指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学院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之风,保证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务实、高效。
一、学院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工作考勤制、失职追究制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各部门按照机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任务、目标和《福建警察学院制度汇编(一)(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制度。各部门的在职人员为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具体责任人。
2.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岗位责任人必须熟悉本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非工作原因不得脱岗、离岗和串岗,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4.岗位责任制是各部门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是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要求依据。
5.各部门实行每学期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制度,每学期第二周应向院办公室报送工作任务分解表(含工作项目、责任人、完成时限)。由院办公室汇总后分发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院效能办,效能办将适时组织检查督导。各部门每学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部门考核范围。
(二)首问负责制
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的制度。
1.办事人到各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向办事人认真说明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或不能办理的原因。
2.办事人到各部门或来电咨询有关业务的,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理此项业务的部门或个人。
3.首问责任人在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实事求是,回答准确且符合政策。对自己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或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办事人说明情况。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各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也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2.办事人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4.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告知服务对象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四)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各部门按照各自相关职能在处理有关服务事项时向社会承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并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制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师生监督,建设服务型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树立建设部门的良好形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服务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热情服务,决不推诿、扯皮,徇私舞弊,努力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遵守公务人员行为规范,不渎职、不越权。
(3)实行校务公开,采用服务指南办事须知或学院宣传网站,对外公开办事程序、依据、办事要求和办事时限,有条件的可绘制办事程序流程图对外公布,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到廉洁、高效、勤政、务实。
(五)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各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确定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在领导批示或办事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制度。
2.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办结时限的,按照其办结时限要求办理。
3.上级机关和院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办时间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学院有审批权限的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学院。如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以上级部门审批为准。
4.学院部门之间会签、会稿的文件,原则上应在当日完成,整体文件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5.各部门经办的审批审核事项,在材料完备、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及时或三天内办结。
(六)工作考勤制
1.工作考勤制是指各部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须严格遵守学院考勤和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制度。
2.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本人应按时在各自部门签到,各部门每周一将上一周考勤签到表及时上交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汇总。
3.在各部门各办公室门口设立人员去向牌,标明各部门人员在岗、外出办事、出差、请假等各种情况。外出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按《福建警察学院考勤实施办法》执行。
4.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杜绝“庸、懒、散”现象,树立敬业爱岗精神。上班时间不得脱岗、离岗,无具体工作研究不得聚集泡茶聊天,不得上网玩游戏、炒股炒期货,非因公,机关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内设机构领导不得在社会上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
5.各部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按规定着警服,执行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七)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各部门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本单位和部门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损失,必须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2.失职追究制是有效加强各部门内部监督,促进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失职行为发生的重要制度,对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效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的命令、决定,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对分管的工作人员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包括教学事故),或产生安全、稳定问题,或使国家、集体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推诿扯皮,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6)在履职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损害机关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
(8)滥用职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机关形象;
(9)其它失职类错误。
4.失职责任追究
(1)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应视情进行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把效能检查与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相结合
学院成立各部门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以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
效能检查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结果纳入各部门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对个人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福建警察学院效能问责办法》给予效能问责,效能问责将视情分别给予谈话提醒、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一年内被效能建设检查组或部门以上领导发现纠正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由部门领导进行诫勉教育;第三次全院通报批评;第四次给予效能告诫,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事业身份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
被考核部门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由职能部门提供情况报院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年度考核等级为差,列为重点整改单位:
1.出现重大影响校园安全稳定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由院保卫处提供的情况)。
2.出现教学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由院教务处提供的情况)。
3.出现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或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的(由上级机关通报情况)。
4.出现违法违纪案件,被查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情况)。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由院主管计生部门提供的情况)。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